11.3 给排水


11.3.1 站区应优先选用市政水源作为站区生活水源,当市政条件不满足时,可采用自备井作为站区生活水源。
11.3.2 站区生活用水水质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GB 5749的有关规定。当自备井出水水质不满足要求时,应采用相应的给水处理措施。
11.3.3 当生活水压不满足给水系统末端最不利点水压要求时,应设置相应的增压或减压设施。
11.3.4 站区雨、污水应分别收集后排入对应的市政管网中,当站区周围无市政下水管线时,应将污水经处理后排放,处理后的排放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GB 8978及地方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。
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返回
顶部

目录导航